劳动关系制度,如何建立良好的劳动关系

  • 2023-05-01 22:43:07

劳动关系制度,如何建立良好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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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如何建立良好的劳动关系
  2. 新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事实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3. 工伤认定的”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都怎么弄非常谢谢
  4. 劳动关系改革法
  5. 劳动制度基本上可以分为什么

如何建立良好的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如何建立良好的劳动关系,分以下几点:

一、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实施合同制度,按规定及时签订、续订劳动合同,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并履行合同规定,杜绝了违约现象发生。依法确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和分配形式,合理拉开收入差距。结合企业经济效益实际情况,对在岗职工有计划的提高工资待遇。要着力于以创建促和谐,以和谐促发展。

二、建立合同制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既是劳动关系的载体,又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的凭证,因此劳动合同法明确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即有义务也有相应的权利。企业与职工要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中各项内容,其中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各项保险等。贯彻好《劳动合同法》,依法维护,使劳动关系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企业要站好自己的位置,对职工奖惩得当。职工要充分利用自己的权利,及充分尽到自己的义务。三、建立人性化劳动关系企业与职工建立良好的劳动关系要人性化管理,职工为企业谋福利,企业为职工发放工资,缴纳各个保险,过节福利,双方表面上看来只是一种简单的利益关系,但是这种简单的利益关系如果稍稍动摇点,那这种看似简单的关系将会破裂,企业不仅仅要为职工发放工资,缴纳保险等,还要人性化管理,企业管理过程中充分注意人性要素,以充分开掘人的潜能为己任的管理模式。对人的尊重,充分的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给人提供各种成长与发展机会,注重企业与个人的双赢战略,制订员工的生涯规划等等。

总结建立良好的劳动关系,要着力于以创建促和谐,以和谐促发展。因此,企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时,主要是采取沟通协商办法,使职工和企业为同一战线,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人性化管理主要是企业对职工要有一个好的姿态,使职工积极奋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企业与职工是细细相连,企业离不开职工,职工离不开企业

新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事实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新的劳动法没有朔及力。详见下列: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解析】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施行的过渡性条款的规定。本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法施行的过渡安排。

从理论上说,就是回答劳动合同法的溯及力的问题。

所谓法律的溯及力,就是一部新的法律施行后,对它生效前发生的行为是否适用。

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力。

按照法律的溯及力理论,法律一般不具有溯及力。

如果法律需要有溯及力,就应当在法律中明确。本条规定就是回答劳动合同法哪些规定有溯及力,哪些规定没有溯及力。

从1994年劳动法通过,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正式确立到现在已有十多年,目前企业已普遍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法对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进一步加以完善。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现行的劳动合同怎么办,这是劳动合同法必须回答的一个问题。

本条的规定就是要解决劳动合同法生效以后,现行的劳动合同该怎么办、相关的制度如何衔接等问题。本条的规定有以下四层含义:

一、本法施行后,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怎么办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

按照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的理论,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应当有效,应当继续履行。

这样,不至于形成新法施行,劳动者都需要跟用人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避免劳动关系发生大的波动。

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如何计算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法施行后,就要回答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从哪一次计算。

根据本条的规定,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即劳动合同法生效前订立、劳动合同法生效后仍在履行的劳动合同,不计算在连续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内。

如一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了一个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生效时刚履行完一年,还有一年的合同期限。

如果这个合同期限到期,该劳动者还与用人单位订立一个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这个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不计算在连续订立的劳动合同次数内,也就是说连续订立是从新订立的劳动合同开始计算。三、本法施行前的事实劳动关系如何处理目前劳动合同制度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发生劳动争议,处理起来没有合同依据,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这个问题,本法做了相应的规定。

如本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对超过一个月还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对于本法施行前已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根据本条的规定,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否则,也应当承担本法第八十二条的法律后果。四、经济补偿的年限如何计算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对在本单位工作的劳动者给予的货币补偿。它既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本单位辛勤工作的回报,也是对劳动者重新找工作期间的一种生活补助。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根据这一规定,1994年劳动部制定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具体规定了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和标准。本法根据实践的情况,结合劳动法制定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在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七种情形,在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与现行的做法相比,本法扩大了给予经济补偿的范围,即除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给予经济补偿外,对劳动合同终止,也要给予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用人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虽然这种做法是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举措,但客观上增加了用人单位用工的成本。对这部分成本,原来用人单位用工时并没有考虑。如果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如果从本法实施前开始计算,显然不合理。因此,本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同时,考虑到劳动部制定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做了具体规定,目前企业也是按照这个规定来做的。另外,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虽然这个暂行规定执行到2001年6月被废止,但劳动合同期满支付经济补偿也要执行到2001年6月。而且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也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也要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经济补偿。目前这个规定还有效。本法需要与现实的做法相衔接,因此本条规定,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参考文献:http://www.laodonghetong.org/957a.html

工伤认定的”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都怎么弄非常谢谢

工伤认定的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指的是劳动合同或者是单位出具的证明,如果用人单位不给出具证明,而且没有劳动合同,无法直接申请工伤认定。只有通过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具体你可参考劳动和神会保障部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劳动关系改革法

我国现行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有很多,最基本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其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制度基本上可以分为什么

劳动制度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种:

1、劳动用人制度。

2、劳动纪律、劳动时间、劳动工资奖罚、劳动分工等方面的制度。

3、其他方面的有关生产用料制造等的规定。

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可以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法定内容。二是非法定内容。法定内容是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主要有劳动合同管理、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公司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制度等。非法定内容是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而制定的主要有:员工选聘依据、考核标准、晋升条件、工资分级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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