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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罪剧情介绍?村委会罚款构成什么罪?

  • 2023-05-02 12:27:28

罚罪剧情介绍?村委会罚款构成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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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赌博判刑后会罚款吗
  2. 村委会罚款构成什么罪
  3. 孟晚舟到底犯了什么罪
  4. 危险驾驶罪知道多少

赌博判刑后会罚款吗

构成赌博罪被判处刑罚的,会被判处罚金,因为刑法对赌博罪规定了“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村委会罚款构成什么罪

村民委员会有罚款的权利吗

罚款,是行政处罚手段之一,是行政执法单位对违反行政法规的个人和单位给予的行政处罚。村民委员会可以制定村规民约规范村民行为,督促村干部改变工作作风,但村民委员会没有行政处罚权,不能对村民实行罚款。

法律依据

?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孟晚舟到底犯了什么罪

先申明一下,我个人并不认为孟晚舟有任何犯罪行为,美国和加拿大目前对她的逮捕其实是一种绑架。但如果想让孟晚舟脱罪的话,我们恐怕还只能在加拿大和美国的法律条文中为她辩护。所以,以下的讨论是就加拿大和美国的法律条文来讨论孟晚舟女士犯了什么罪。

美国人认为孟晚舟牵涉到与伊朗的电脑设备交易案

2018年12月1日,孟晚舟女士在加拿大转机时被加方羁押,最后才知道在背后搞鬼的是美国。据了解,美国和加大拿双方签署了引渡条例,而美国之所以要加大拿羁押孟晚舟,是认为她与伊朗有电脑设备交易,这与华为此前对美国的保证相违背,就认为孟晚舟犯了罪。

在孟晚舟被加拿大逮捕钱,2018年8月22日,美国纽约东区地方法院发出了针对孟晚舟的逮捕令,指控她涉嫌诈骗。美方指出孟晚舟曾作为华为首席财务官,在2013年向汇丰银行做演讲时虚假陈述,违反了美国对伊朗的制裁。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在2015年以前美国对伊朗的制裁有哪些内容:

自2003年伊朗核问题成为国际焦点以来,美国持续加大对伊朗的经济制裁力度。迄今,美国已推动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四个制裁伊朗决议,即2006年第1737号、2007年第1747号、2008年第1803号与2010年第1929号决议。此外,美欧还出台单边制裁法案,并敦促日本、韩国、中国与印度跟进对伊朗制裁。

第一,为了强化对伊朗原有制裁措施的效果,2011年12月31日,美国公布《2012财政年度国防授权法》,重点强化对伊朗中央银行及相关银行的金融制裁。法案第1245条规定,自2012年6月28日起,如果某个国家的金融机构继续通过伊朗央行从伊朗购买石油,美国就切断该国所有金融机构与美国银行体系的联系,这是美国第一次将金融制裁扩大到所有外国金融机构,目的是切断伊朗中央银行与全球金融体系的联系。

第二,2012年7月12日,美国财政部再次推出新制裁措施,将制裁范围从金融扩展至贸易、能源和人员等多个领域。

7月3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下令对伊朗能源和石化部门采取额外制裁措施,同时还对向伊朗国家石油公司、朗蒂夫国际贸易公司和伊朗中央银行提供物质支持,或者向伊朗政府提供金融帮助的个人和实体实施制裁,目的是进一步深化细化制裁措施,阻挠伊朗采用其它途径规避制裁。

第三,2013年1月2日,美国公布新财年《国防授权法》,不但加强在能源、船运、造船领域的制裁外,还将限制伊朗在贵金属、石墨、铝、钢铁、冶金用煤和一些商业软件领域的贸易,并特别规定限制易货交易,防止伊朗规避制裁。

显然,美国说孟晚舟违反了美国对伊朗的制裁,是因为英国汇丰银行有违反美国对伊朗制裁的行为,为了脱罪,汇丰指控孟晚舟“欺骗”了他们,导致该银行有与伊朗的金融来往。

汇丰提供的华为存在与伊朗交易行为的证据

因洗钱和违反制裁法案等一系列问题而被美国司法部盯上的汇丰银行,为逃脱处罚,近日被指同意在其他案件中“配合”美国司法部的调查。中国电讯巨头华为公司成为了这种“配合”下的受害者,最终导致华为高管孟晚舟被捕。

路透社2019年2月26日报道说,汇丰控股有限公司(hsbcholdingsplc)的内部调查发现,华为技术公司与伊朗一家疑似前沿公司保持密切的财务联系,尽管华为自己声称几年前已经出售这家公司。

根据路透社的报道,汇丰银行的调查结果于2017年呈交给美国司法部,据信成为美国司法部2018年起诉华为孟晚舟的证据之一。

孟晚舟被指控密谋欺诈汇丰等多家银行、在华为与疑似前沿公司星通(skycomtechcoltd.)的关系上误导银行。华为称星通是其在伊朗当地的商业伙伴,而美国政府认为,星通是华为的一个非官方的子公司、用于隐瞒华为的伊朗业务。

华为和星通同时都是被美国起诉的对象,被指控银行和电汇欺诈以及违反美国对伊朗的制裁。

美国司法部声称,华为通过星通在伊朗开展的业务涉及美国禁运的货物和技术,同时华为还通过星通借助国际银行系统将资金转出国外。由于华为的欺骗行为,汇丰银行及其美国子公司通过美国的金融体系在2010~2014年间为星通结算了超过1亿美元的交易,这些交易涉嫌违反美国同期对伊朗的经济制裁。

汇丰银行提交给美国司法部的文件包含华为与星通的关系、华为声明其在2007年出售星通给caniculaholdingsltd.的财务证据等。

canicula(拉丁文意是小犬)是一家在毛里求斯注册的空壳公司,2007年后代替华为持有星通。这三家公司之前在汇丰银行都有银行账户,星通和canicula的账户在汇丰内部被称为“华为组群”。

路透社报道说,根据他们看到的汇丰文件,汇丰银行的调查发现这三家公司之间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并表明华为在自称出售星通后、仍长时间控制星通和canicula。例如,canicula的地址一栏写的是“转交给华为科技公司”(c/ohuaweitechnologies)。

调查还发现,华为资助canicula收购星通,在一份协议中它为canicula提供约1,400万欧元的贷款,到2009年12月结束。但canicula一年后就用星通的资金把这笔钱还给了华为。

汇丰银行2013年要求华为关闭星通和canicula的账户,随后华为员工协助处理银行手续。在华为的要求下,星通账户中的剩余资金被转移到华为的银行账户。

引发汇丰动作的导火索是路透社当时的两篇独家报导。

2012年12月30日,路透社发表题为“独家:华为合作伙伴曾企图将惠普电脑设备销往伊朗”的报导,指华为在伊朗的合作伙伴——星通公司不顾美国对伊朗的贸易制裁,在2010年年末提议向伊朗最大的移动通信公司(mci)出口至少价值130万欧元的禁运物品——美国惠普公司的电脑产品。

2013年1月31日,路透社再次以题为“独家:华为cfo与曾试图向伊朗销售禁运惠普电脑设备的企业有关联”刊发独家报导,指根据星通在香港(专题)公司登记处的记录,华为现任财务总监孟晚舟曾于2008年2月至2009年4月期间在星通董事会任职。同时,华为、孟晚舟与星通在过去十年间有过大量财务以及其它方面的关联。

就以上路透社的报道来看,我认为指控华为有与伊朗交易的行为是站不住脚的:

1,华为在拓展业务过程中,确实有与当地合作伙伴成立合资公司的行为,星通可能就是其一,这种公司本质上就是代理商,而华为在这家公司成立之初拥有一定股份,孟晚舟也曾是董事会成员,这都是为了更好地在当地做生意,不足以说明它属于华为的子公司,对子公司最低要求就是要有51%以上的股份。显然,这家公司不是,否则路透社肯定会报道出来。

2,因为美国对伊朗的制裁,华为之后出售了手中的股份。这都是有据可查的。而美国不顾明面上的证据,只是靠一些财务往来,硬说这家公司仍是华为子公司,显然是说不过去的。代理商和总公司之间有一些转账和平账之类的行为,是很正常的,如果按美国的说法,这世界上绝大多数代理商都变成了上游品牌的子公司,这绝对是违反了美国法律中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的,也是世界上绝大多数人不能同意的。

3,如果星通真是华为的子公司,那它显然不会干出把惠普电脑设备销售往伊朗的蠢事的,众所周知,我国的电脑品牌很多,电脑组件也很丰富,真要和伊朗做生意,卖中国品牌的电脑或组件给伊朗不就行了,又不影响使用。为什么要冒违反美国法律的行为去干这样的事情呢?华为在合规上一向是做得不错的,如果星通真是其子公司,理应不会犯这样的错误。所以我可以断言,这家公司正因为不是华为子公司,才会干这样的蠢事,最后连累了孟晚舟。

美国联手加拿大“绑架”孟晚舟的行为充分暴露其幕后图谋

在金融等领域违反了美国制裁伊朗禁令的企业其实不少,包括继德意志银行、JP摩根和巴黎银行等知名企业,

包括中国的一家企业——中国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联属公司,也被美国处以277.4万美元的罚款。其理由是,杰瑞石油仍与伊朗保持商业关系,其活动违反了美国对伊朗的制裁。2018年12月14日,烟台杰瑞石油发布公告,称其与美国相关部门达成和解协议,将向美方缴纳340余万美元的罚款。

我们暂不说美国的禁令是否合法,但有一点是值得注意的,就是美国政府通常对违反对伊制裁措施的本国和外国企业都是处以罚款,采取刑事手段的情况非常罕见。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经济学家JeffreyD.Sachs13日撰文分析称,美国政府通过罚款等经济手段来惩罚外国企业是一种惯例,一般只有在对象企业高管涉及侵占公共资金或腐败等个人罪名时才考虑刑事手段。到目前为止,美国还没有用抓捕和拘留等刑事手段惩罚过违反对伊制裁措施的盟国企业。

“在所有美国惩罚西方盟国大型企业的案例中,没有任何一家企业的CEO或CFO被美方拘捕或限制自由,不管其是否在美国国土上。如果说要承担法律责任,那总是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来承担,而非企业中的某个个人。”JeffreyD.Sachs在文章中如此写道。

而在华为的案子上,美国一反常规,对孟晚舟采取了联合加拿大进行逮捕(绑架)的行动,这显然是不合常理的,也充分说明美国不是要处理华为在这个案子上的问题,而就是要以绑架其高层领导人达到背后打击、肢解华为进而阻挡其在全球的5G建设进程的野心。

加拿大主流媒体《环球邮报》(TheGlobeandMail)2018年刊发的题为“美国才是对国际法治的真正威胁”的评论文章指出,美国对中资企业的“惩罚”措施严厉到超出其以往惯例的程度,显示出了一种“虚伪”的态度。评论称,美国这种力图压服他国的做法,“正在将世界推向灾难。”

2018年12月,《纽约时报》曾报道,针对孟晚舟刑事指控的详细信息已被提交封存,目前仍然模糊不清。但加拿大的法庭文件和对熟悉华为调查人员的采访表明,导致她被捕的案由已于几年前启动。

知情人士表示,该案件脱胎于奥巴马政府对包括华为在内的中国公司进行的国家安全调查。只是在最近,调查的焦点转移到了华为,特别是孟晚舟身上。

根据一名前联邦执法官员的说法,反间谍特工和联邦检察官在2010年开始探查可能针对华为领导层的案件。这项工作由美国华为工厂所在地的联邦检察官办公室领导,包括马萨诸塞州、亚拉巴马州、加利福尼亚州、纽约州和得克萨斯州。

美国一直无端指控中国方面对其国家安全的“威胁”。此前就有媒体披露,在华为遭到西方多国“封杀”之前,早在2018年7月,“五眼联盟”成员国情报部门领导人就在一场秘密的“龙虾晚宴”上,共同讨论过“如何将华为排除出5G采购名单”。不过成员之一新西兰否认了此事。

不过,想要对华为高管进行指控,使用“间谍或其他安全犯罪”并不容易。于是,另外一个“切入点”出现了。

加拿大法官裁定孟晚舟被逮捕是由于犯有在加拿大同样成立的欺诈罪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高等法院温哥华当地时间27日上午(北京时间28日凌晨)公布了孟晚舟引渡案的第一个判决结果,认定华为公司副董事长、首席财务官孟晚舟符合“双重犯罪”标准,因此对她的引渡案将继续审理。

此前,孟晚舟的案件已经进行了一年多,孟晚舟也高价聘请了一支律师团队来进行辩护。他们提出的辩护方向是,美国那边指控孟晚舟违反美对伊朗的制裁规定,美国也是依靠这一点申请引渡孟晚舟。孟晚舟的律师团队认为,加拿大不同于美国,在加方官员批准开始引渡程序时该国并没有对伊朗进行制裁,这意味着孟晚舟的被捕不符合“双重犯罪”的法律标准。孟晚舟律师团队决定围绕这点“解救”她。

但是,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高等法院的联席大法官福尔摩斯认为,孟晚舟在对汇丰的陈述中犯了“欺诈罪”,这一罪名在加拿大同样成立,所以孟晚舟符合“双重犯罪”标准。

加拿大《刑法典》第十章关于“欺诈”的条文如下:

380(1)任何人以欺骗、虚假或其他欺诈手段,无论是否为本法所指的虚假借口,骗取公众或任何人(无论是否确定)的任何财产、金钱或有价证券或任何服务,

(a)犯可公诉罪行,如罪行的标的物是遗嘱文书或罪行的标的物价值超过5000元,可处不超过14年的监禁;或

(b)是有罪的

(i)可公诉罪行,可处不超过两年的监禁,或

(ii)可循简易程序定罪的罪行,

犯罪标的物的价值不超过五千元的。

最低处罚

(1.1)当任何人因第(1)款所提述的一项或多於一项罪行而被循公诉程序检控和定罪时,如该罪行的标的物的总值超逾100万美元,则判处该刑罚的法院须判处最低监禁2年。

影响公众市场

(2)任何人以欺骗、虚假或其他欺诈手段,不论是否本法所指的虚假借口,意图欺诈,影响股票、股票的公开市场价格,向公众出售的商品或任何物品,即属可公诉罪行,可处不超过14年的监禁。

如上述,如果星通是华为子公司的事实成立,那么孟晚舟确有通过虚假陈述骗取汇丰银行提供金融服务的行为,“欺诈”罪成立。当然,如前所述,星通不可能是华为子公司,所以这一罪名成立的前提是有问题的。而美国为了这点莫须有的罪名就大动干戈逮捕孟晚舟,绝对是不寻常的,背后是有更大阴谋的——阻碍中国5G产业的崛起。

据悉,在审判结果出来之后,华为方面也进行了回应,表示:“我们对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高等法院的判决表示失望。我们一直相信孟女士是清白的,我们也将继续支持孟女士寻求公正判决和自由。我们希望加拿大的司法体系最终能还孟女士清白。孟女士的律师团队将不懈努力,确保正义得到伸张。”

这一回合的辩护策略失败之后,孟晚舟律师们还可能会指控加拿大有关部门在机场逮捕孟晚舟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认为侵犯了《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所赋予她的权利,尤其是加方在机场逮捕孟晚舟之前,先对她进行了长时间的非法扣押和搜查,还逼她交出密码等隐私信息,而这是为了帮美国方面搜索更多可以构陷孟晚舟的证据。

如上述,目前美国还没有引渡孟晚舟,她的律师会进一步上诉,因此对她的引渡案还将继续审理下去,预计至少就是否引渡这一点,这个案子还会持续2年以上。

危险驾驶罪知道多少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危险驾驶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触犯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2011年9月13日,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就进一步规范现场调查、办案期限、立案侦查等方面提出要求。

基本信息

中文名:危险驾驶罪

英文名:Thecrimeofdangerousdriving

拼写:weixianjiashizui

语种:汉字

设立背景

为2010年全国“两会”提案《关于增加危险驾酒后驾驶——危险驶罪的建议》,建议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

醉酒驾驶

让“危险驾驶”入“罪”,危险驾车行为,“如果没有严重后果则不构成犯罪”,而“酒文化”底蕴深厚的中国,有必要为“汽车时代”的来临做好法律准备。

仅就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而言,根据最高法统计,2009年1月至8月,共发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在2009年,杭州的胡斌、成都的孙伟铭、南京的张明宝不止一桩醉驾肇事,成为全国热议的焦点。

设立方案

增设条文

其一,在刑法中增加罪名,对严重的醉酒、超速、吸食兴奋剂驾车等行为以危险驾驶罪论处,并缩小“交通肇事罪”适用的范围;其二,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相应调整,增大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力度,凡以危险驾驶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驾驶者,应受到一定期限甚至终身禁驾的行政处罚。施杰说,他办理孙伟铭案子过程中,觉得有必要对醉酒等危险驾车行为要有相关的法律予以约束。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但其中对无证、醉酒和超速驾车行为最严重的处罚也就只行政拘留十五天。对其界定只是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

其实飙车、醉酒驾车、无证驾驶这种危险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会非常严重,对他人生命伤害危害非常大,对于这种行为本身,就应该入罪。

就在孙伟铭案(醉酒驾车致4死1伤)一审被判处死刑之后,全国进行了酒后驾车的专项整治行动,在这种高压势头下,酒后驾车致人死亡的事还在发生。他觉得对于酒后违法行为的力度太轻,不足以震慑酒后驾车等危险驾车行为的发生。只有等危害结果出现,才会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他说,提出“危险驾驶罪”就是要由结果犯罪,提前到行为本身犯罪,可以根据刑法设定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这更好地震慑和防范有可能喝酒以后去开车的

人。提出设这个罪名,不在于更严厉地打击,而在于警示和威慑,以保护行为人本身。行为人不敢再在酒后驾车,他的亲朋好友也会劝阻他,这样才能更好地从根本上减少乃至遏制危险驾车行为本身。仅仅靠执法人员的劝告和专项整治行动,不能形成有效的长期机制。

写入刑法

2010年8月,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有关部门已经启动了《刑法修正案(八)》的研究起草工作,这是继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对刑法进行的一次较为全面的修改。恶意拖欠员工工资和醉酒驾车相关内容已写入刑法修正草案,并在8月下旬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恶意欠薪罪和危险驾驶罪或单独设立,2010年年内有望获得通过。

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镇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其中。

设立意义

对于修正案所新增的这一犯罪该如何理解?是否只要是实施完成刑法所规定的相关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即告成立?在追逐竞驶的场合由于要求“情节恶劣”,所以其更容易被理解为是抽象危险犯;而在醉酒驾驶的场合,由于没有其他限定条件,所以理解为行为犯并非不可能。而且,既然本罪的法定刑罚后果很轻(“处拘役,并处罚金”),则将醉酒驾驶罪理解为行为犯似乎也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不过,这样的话,就会导致本罪的法网过于宽泛,只要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就一概认定为犯罪,并不符合刑法的谦抑精神和刑罚经济的原则。

所以,认为醉酒驾驶的场合和追逐竞驶的场合一样,都要求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立法者推定只要是实施了相应行为就类型性地具备了这样的危险,但是允许行为人反证并不存在这样的危险),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该罪的成立范围,部分地缓解刑事司法系统在监禁资源等方面所面临的压力。

危险驾驶罪的增设,其立法初衷虽可理解(动用刑罚手段实现对类似行为的威慑),但其立法效果值得怀疑。这样的立法其实未必会比严格行政执法更能体现对类似行为的威慑,相反还会因将原本由行政管理手段调整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导致刑事法网大开,要么是占据大量的刑事司法成本和羁押、监禁资源,要么是导致刑事立法的规定被规避或虚置,前者是对刑事司法效率的伤害,后者则是对刑事立法权威的损伤。

所以,这一因应社会热点、民众呼吁而设立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的立法,实际上是一个危险的信号,其充分体现出了立法的理想主义、浪漫主义特征和一定的情绪化色彩,并且体现出立法的短期主义特质以及对刑法的依赖与迷信。真要解决类似的问题,比完善立法技术(如尽量充分地列举主要的危险驾驶类型等)更重要的,是如何强化民众的守法意识(尽量不去违章等)和执法者的执法观念(尽量严格执法等),这些都比宣示一个难以适

用(难以确定追诉时效、无法适用逮捕措施等)的犯罪更为根本,因为毕竟,徒法不足以自行。

法律标准

认定标准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

醉酒驾驶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三个罪名既然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间的区别。其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主观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其次,在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

立案标准

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对当事人被查获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应当立案侦查。当事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脱逃的,以呼气酒精含量为依据立案侦查。

量刑标准

为保证《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确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的执法活动,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就进一步规范现场调查、办案期限、立案侦查等方面提出要求。

醉酒驾驶

严格血样提取条件

醉驾一律立案侦查

危险驾驶罪构成

犯罪主体,自然人。

危险驾驶罪量刑要求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处拘役,并处罚金。

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修正案(八)全文: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全文:

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公交管[2011]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各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了一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进一步规范现场调查

1、严格血样提取条件。交通民警要严格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要求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立即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方法测试以及涉嫌饮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2、及时固定犯罪证据。对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人的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和提取血样过程应当及时制作现场调查记录;

有条件的,还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有见证人的,应当及时收集证人证言。发现当事人涉嫌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依法扣留机动车

驾驶证,对当事人驾驶的机动车,需要作为证据的,可以依法扣押。

3、完善醒酒约束措施。当事人在醉酒状态下,应当先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并进行人身安全检查,由2名以上交通民警或

者1名交通民警带领2名以上交通协管员将当事人带至醒酒约束场所,约束至酒醒。对行为举止失控的当事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但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醒酒约束场所应当配备醒酒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约束过程中,要加强监护,确认当事人酒醒后,要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

4、改进执勤检查方式。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科学组织疏导交通,根据车流量合理控制拦车数量。车流量较大时,应当采取减少检查车辆数量或者暂时停止拦截等方式,确保现场安全有序。要求驾驶人接受呼气酒精测试时,应当使用规范用语,严格按照工作规程操作,每测试一人更换一次新的吹嘴。当事人违反测试要求的,应当当场重新测试。

二、进一步规范办案期限

5、规范血样提取送检。交通民警对当事人血样提取过程应当全程监控,保证收集证据合法、有效。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3日内送检。

6、提高检验鉴定效率。要加快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机构建设,加强检验鉴定技术人员的培养。市、县公安机关尚未建立检验鉴定机构的,要尽快建立具有血液酒精检验职能的检验鉴定机构,并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要切实提高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效率,对送检的血样,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3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告知其在接到检验报告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申请。

7、严格办案时限。要建立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快侦快办工作制度,加强内部办案协作,严格办案时限要求。为提高办案效率,对现场发现的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人,尚未立刑事案件的,可以口头传唤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有条件的,对当事人可以现场调查询问;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进行讯问。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在查获犯罪嫌疑人之日起7日内侦查终结案件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情

况特殊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案时限。

三、进一步规范立案侦查

8、从严掌握立案标准。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未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9、全面客观收集证据。对已经立案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证据材料,并严格审查、核实。要及时检查、核实车辆和人员基本情况及机动车驾驶人违法犯罪信息,详细记录现场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人员车辆基本特征以及现场采取呼气酒精测试、实施强制措施、提取血样、口头传唤、固定证据等情况。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以及情节轻重等情况作重点讯问,并听取无罪辩解。要

及时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据材料。

10、规范强制措施适用。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合理适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等强制措施,确保办案工作顺利进行。对犯罪嫌疑人企图自杀或者逃跑、在逃的,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以及确需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羁押的,可以依法采取拘留措施。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清犯罪事实的,应当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或者强制措施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强制措施。

11、做好办案衔接。案件侦查终结后,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在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前,依法吊销犯罪嫌疑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对其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要及时了解掌握案件起诉和判决情况,

收到法院的判决书或者有关的司法建议函后,应当及时归档。对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或者法院判决无罪但醉酒驾驶机动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2、加强执法办案管理。要进一步明确办案要求,细化呼气酒精测试、血样提取和保管、立案撤案、强制措施适用、物品扣押等重点环节的办案标准和办案流程。

要严格落实案件审核制度,进一步规范案件审核范围、审核内容和审核标准,对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必须经法制员和法制部门审核把关,确保案件质量。要提高办案工作信息化水平,大力推行网上办案,严格办案信息网上录入的标准和时限,逐步实现案件受理、立案、侦查、制作法律文书、法制审核、审批等全过程网上运

行,加强网上监控和考核,杜绝“人情案”、“关系案”。

四、进一步规范安全防护措施

13、配备执法装备。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时,必须配齐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约束带、警绳、摄像机、照相机、执法记录仪、反光指挥棒、停车示意牌等装备。执勤车辆还应配备灭火器材、急救包等急救装备,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简易破拆工具、拦车破胎器、测速仪等装备。

14、完善查处程序。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时,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合理选择安全、不妨碍车辆通行的地点进行,检查工作要由2名以上交通民警进行。要保证民警人身安全,明确民警检查动作和查处规程,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发生民警受伤害案件。

社会影响

“危险驾驶”入罪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二审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危险驾驶犯罪”条款进行了再次修改,进一步加大了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

根据最新的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同时,二审草案稿规定,如果有醉驾、飙车等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是我国司法理论界、实务界和社会大众呼吁需要从立法层面解决的问

题。据了解,世界各国也存在醉驾、飙车的社会问题,各国也纷纷通过立法防患于未然,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针对醉酒驾车、飙车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一审稿增加了危险驾驶犯罪,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处罚规定

犯罪客观方面,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本罪为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

犯罪主体是自然人,犯罪主观方面为过失。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处拘役,并处罚金。

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意见》要求严格血样提取条件,交通民警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立即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以及涉嫌饮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意见》明确,要做好办案衔接,在案件侦查终结后,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在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前,依法吊销犯罪嫌疑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意见》要求加强执法办案管理,进一步明确办案要求,细化呼气酒精测试、血样提取和保管等重点环节的办案标准和办案流程,提高办案工作信息化水平,大力推行网上办案,加强网上监控和考核。

专家解析

“醉驾、飙车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不能等到危险行为发生了严重后果再治罪。”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说,我国刑法规定了交通肇事罪,但必须是行为人产生严重过失才给予刑事处罚,它是一个过失犯罪。把危险驾驶行为写入刑法,提高对这种行为处罚的力度,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预防犯罪行为发生。

从刑法此次修改来看,对于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如果危险驾驶行为造成实际损害,驾驶人对侵害法益的具体的危险具有故意,但对致人伤亡等实害结果仅具有过失,那么构成危险驾驶罪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条竞合犯,由于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法定刑较高,所以应以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社会评论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第133条之一,置于现行刑法第133条的交通肇事罪之后,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修正案新增的这一犯罪该如何确定罪名?主流观点认为应该定“危险驾驶罪”,因为本罪规定的两种行为方式,其本质上的共同属性在于都属危险驾驶行为。

但也有观点认为,这一新罪针对的是危险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此外的危险驾驶行为不在规范之列,所以罪名应该定为“危险驾驶机动车罪”。现在看来,这样的观点或有后来居上的苗头。应该承认,“危险驾驶罪”这一罪名“文雅且足够响亮”。但是其可能的问题在于名实不符,“危险驾驶罪”这一大帽子下面其实只管着“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两类行为,且不说这两类行为的入罪要件并不相同(前者要求“情节恶劣”),更重要的是,既然称为“危险驾驶罪”就要规定所有至少是主要的危险驾驶行为,而法条只是封闭式、限定性地列举了其中两种情形。自然,“危险驾驶”是将“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行为“合并同类项”之后的高度概括,但在我看来,罪名概括除了要反映犯罪的本质要素外,还应该尽量准确地揭示该罪的法网范围。

如此来说,“危险驾驶罪”得分于对两类行为的共同本质的概括,但失分于对该罪法网界限的标定,是有遗憾的。相对而言,我赞成分开定罪名,即将该条所确定的罪名定为“追逐竞驶罪”和“醉酒驾驶罪”二罪的思路(戴玉忠教授持此种主张)。这样,就能准确地标示出中国刑法处罚的危险驾驶类犯罪的实际法网所及之处,而且根据一个刑法分则本条归纳出两个独立罪名也早有侮辱罪与诽谤罪(刑法第246条)以及窝藏罪与包庇罪(刑法第310条)等先例。

分定罪名说可能面临着两种质疑。第一,若依此类推,所有刑法分则各本条都依据行为方式确定罪名的话,那刑法的罪名岂不要泛滥成灾?但我对这一质疑不以为然。那些刑法分则对行为方式明确列举之后又有概括式规定或者是分则条文已经列举了可能的主要行为方式的,完全可以采用抽象概括的罪名;而对于采用封闭式规定并且列举明显未尽的,则不应该径直拒绝分定罪名。至于罪名“泛滥”的问题,实在不足为虑。学者们完全不必为能脱口说出中国刑法中到底有多少个犯罪而自豪或者为不能做到这一点而羞愧,只要是法官们在具体的司法适用中,能够准确地“找法”定罪就足够了。

对分定罪名说的第二点质疑更值得重视。即,如果按照分定罪名说,前一天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而第二天又醉酒驾驶的,就构成了数罪,就需要并罚;而按照“危险驾驶罪”或者“危险驾驶机动车罪”,就无需并罚,只在一罪的范围内从重处罚即可。但是,既侮辱又诽谤的,或者既窝藏又包庇的,也都存在着同样的问题。数罪并罚不是洪水猛兽,而且,这两种危险驾驶类的行为如果按照一罪说则最多只能处6个月拘役,而按照两罪说则可因并罚而最多处1年的拘役,或许更能做到罪刑均衡。

防治措施

一、提速超车时,首先要观察和判断后面行驶的情况,在确定后面没有车辆欲超自己的情况下再观察和判断前方的情况。

二、光滑的路面应学会用好挡位来控制车辆行驶。

三、开车行驶时,除了保持与前后的安全距离外,还应尽量避免与左右侧的车辆保持并列行驶,通过提速超车或放慢速度来错开并列行驶者。并列行驶的最大坏处是分心,容易使注意力从前方分散到左右,对初学驾驶者更容易造成紧张不安的情绪。

四、拐弯或并道时,应先扭头看一下车的后面再看反光镜。因为,有时反光镜调节得不好会有死角现象,此外,转向灯打开后会使靠近自己的车辆增加提速或放慢的几率,仅从反光镜不能完全判断正确性。

五、遇到其他驾驶不熟练者或违章者,应该尽快远离他,按喇叭或大灯提示,只会增加他的紧张情绪,使他更加难以控制车辆。

六、高速拐弯时,一边踩离合器,一边踩刹车最不安全。无论任何情况下,踩离合器行驶会增加车辆的惯性,应该将挡位放低后再踩着刹车行驶。

七、单向行驶如果有双道,压虚线行驶最不安全。因为无论是前后行驶的车辆都无法判断你行驶的意图。

八、在不平的地面泊车后不但要拉上手刹还要挂在挡位上,这样才是防止车辆因路面不平避免下滑的最好办法。

九、习惯性踩离合器不是减少麻烦的办法。习惯性踩离合器不但对机器不好,反而麻烦会更多,更重要的是不安全。

十、夜晚远光灯越强行驶越不安全。灯光的照射角度越大越安全,灯光抬得越高越亮越危险。

主要案例

天津比亚迪案件

2011年6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醉酒后驾驶灰色比亚迪牌小轿车沿天津市河西区紫金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西园道交口处时,与前方等待红灯的被害人驾驶的小货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毁,公安机关接报后赶至现场,将被告人抓获。

经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7.93mg/100ml。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道理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解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被告人此次犯罪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天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被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交纳)。在(刑罚)执行期间,被告人应当接受相关组织的社区矫正。

杭州“胡斌式”案

2014年5月3日晚上,在杭州龙井路西向东下山方向,一辆白色宝马轿车翻在了路边,一认证微博称,该车驾驶者为5年前轰动一时的杭州“5·7”飙车案主角胡斌。(5月4日《青年时报》)

汽车拐弯时能够发生侧翻,速度起码也在60码左右或以上。基于此,人们可以判断这是又一起“70码事件”。网上,胡斌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笔者认为,评判“胡斌翻车案”,不能只停留在道德批判的层面,在法律层面似乎也存在很大的困境。

首先,要确定的是,胡斌此次危害驾驶,并不属于“危险驾驶罪”。刑法是这样规定“危险驾驶罪”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既没有“追逐竞驶”的有效证据,也没有“醉酒驾驶行为”,结果上也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因此也不属于“情节恶劣”,所以,胡斌此次翻车,很可能不会受法律的任何惩处。

胡斌因减刑出狱后于2011年再次提出学驾申请。根据规定,对发生交通死亡事故被依法吊销驾驶证未满两年的不能申请驾驶证。胡斌申请重考驾驶证已过处罚时限2天,符合规定。

胡斌自2009年被判刑到2011年出狱,其被吊销驾证已两年,也就是说,他只要出狱,就能立马申请驾证,这样的规

定是不是完全合理?二是,虽然刑法中增加了“危险驾驶罪”,但“危险驾驶罪”的门槛似乎很高,要么是和同党飙车,要么是醉酒驾驶,但是,对于一些天生具有

危险驾驶倾向的人而言,这个罪名基本形同虚设。

有网友认为对胡斌就应该“终身禁驾”。但公安机关做出终身禁驾处罚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重大交通事故;二是构成犯罪;三是逃逸。显然,胡斌表现并没有恶劣到那种程度,法律也不会因为翻车的司机有前科而对其禁驾。

驾证申请过早、过易,以及“危险驾驶罪”、“终身禁驾”的门槛过高,都在制度层面对“胡斌们”的危险驾驶行为产生了一定程度上的纵容。当下,国人汽车保有量已超过1.4亿,如何防范汽车成为杀人的工具,显然是摆在交通法规和交管人员面前的一道难题。

发展前景

新西兰

加大对20岁以下和反复酒驾司机打击力度

新西兰政府日前修改交通法,拟对因酒后驾驶和危险驾驶致人死亡者实施更加严厉的法律制裁。修改后的交通法加大了对20岁以下司机和有醉驾前科司机的打击力度,规定这两类司机的非醉驾标准是血液酒精含量为零。此外,有关部门还打算在有醉驾前科者的车上安装“防醉驾”装置,这样驾驶人员在饮酒后将无法启动汽车发动机。

根据统计,新西兰每发生3起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就有1起与驾驶员饮酒有关。新西兰社会上有越来越强烈的呼声,要求把酒驾标准从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降为大于或等于50毫克。

美国

醉驾记录的车主必须使用黄底红字的特殊牌照

美国伊利诺伊州一名男子7月23日因酒后驾驶撞死一名行人,被判处15年监禁。不过,15年徒刑在美国醉酒驾驶的审判记录中不算最重的。2008年得克萨斯州一名司机因累计10次醉酒驾驶被判无期徒刑。

根据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的统计,美国2006年共有1.79万人死于同酒后驾驶相关的交通事故,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40%。

醉酒驾驶在美国常常被重罪起诉。虽然每个州法律不同,但警方对醉酒驾驶司机的做法都是一样的:将其戴上手铐逮捕,并以醉酒驾驶罪起诉。没有导致人员伤亡的初犯者处罚较轻,交纳罚款、重上驾校或从事社区劳动就可以过关,但屡犯或造成人员伤亡者,麻烦就大了。

美国政府采取三方面政策打击醉酒驾驶:在交通要道安置警示标识并增派警力巡逻;从严处理对醉酒驾驶者的诉讼;抽查酒驾行为,干预酗酒问题。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认为,21—34岁的驾驶员和有前科者是醉酒驾驶的高危人群,所以,政府的预防重点针对这一人群展开。

美国各个州都有各自打击酒后驾驶的法律。大约一半的州要求醉酒驾驶者在车里安装酒精气敏点火自锁装置。俄亥俄州的法律规定,有醉酒驾驶记录的车主必须使用黄底红字的特殊牌照。

韩国

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1000万韩元以下罚款

韩国政府对《道路交通法》中有关“禁止醉酒驾车”的条文进行了数次修改,并不断加大处罚力度。在2009年10月起实行的新条文中,“酒后驾驶及拒绝酒精检测”的处罚规定由此前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和500万韩元(1美元约合1182韩元)罚款,提高至3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1000万韩元以下罚款。

韩国打击醉酒驾车的严厉程度从宣判的一个案例中就可以看出。韩国冬奥会短道速滑队教练崔光福酒后驾车,并在小区内与出租车发生追尾。韩国法院于7月中旬做出判决,判处崔光福有期徒刑1年,缓期两年执行,并罚崔光福做80个小时的社会义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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