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单位电动车管理条例

  • 2023-11-12 15:09:29

2021单位电动车管理条例

2021单位电动车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保障安全、方便群众、源头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本区域内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零部件等产品生产及流通领域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商务、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引导、督促会员单位依法从事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等活动,促进电动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和安全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宣传。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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